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暂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5时30分许,在辽阳市宏伟区新华路与文四街交通岗,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辽AN****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与被害人孙某某驾驶辽K4****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4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害人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岳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岳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抽血照片、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20】检验鉴字第246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记录抽血检验过程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 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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