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11973********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号,住河北省三河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廊坊开发区花语城小区朋友家饮酒后,驾驶冀R1****号小型轿车在花语城小区内道路倒车时撞倒坐在道路边聊天的刘某甲,致刘某甲受伤,随后刘某某儿子刘某乙报警。出勤民警发现被告人岳某某有饮酒嫌疑,经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2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2.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  玲

        张  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三河市**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