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竹园镇方向沿广昆高速公路驶往弥勒市区方向。21时53分,行驶至弥勒南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其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经鉴定,陈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89.6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玲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弥勒市**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2136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73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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