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住北京市顺义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自由光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京Q****6)行至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裕安路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检测,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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