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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组,现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甘G*****号小型客车,从嘉峪关市新城镇长城村村委会“燕庆”牛肉面馆出发,沿新城镇S595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595线25.6公里处,车辆驶出路面与道路西侧行道树相撞,发生致岳某某受伤、车辆及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84.5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城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岳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杰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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