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太和县城关镇永兴市场北头出发,行驶至太和县**附近,与行人曹某某发生争执,被交管二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岳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2.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号1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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