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4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栋**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Q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佳兆业路段,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并下车,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现场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并提前靠边停车下车企图逃避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苑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9*******,担保人秦某某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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