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乡**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时33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长安路由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安路与兴善寺西街丁字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14.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检测报告等;
2. 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辨认笔录及照片
4.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玮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1918****。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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