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岳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固原市原州区******。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和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皇亨豪爵三轮车在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示范点与行人祁某某发生碰撞,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交警一大队带班民警马某某接到报警,带领警务人员岳某甲、马某甲到达现场后将岳某某带至固原市中医院急诊室进行血液检测时,岳某某勒住马某某的脖子,造成马某某左手无名指、左下鄂、脖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马某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一处。犯罪后,被告人岳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岳某某血样经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法医门诊病历;2.鉴定结论;3.证人岳某甲、马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可以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万宝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70960****;

2.侦查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