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1年1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6日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崇州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事居住;2019年6月25日,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崇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我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岳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舒某某、刘某某、喻某某、崔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吸食冰毒。
2019年3月26日21时许,侦查机关在对四川省崇州市**镇**路**号**栋**单元**号房间进行检查时,在房间内挡获吸毒人员舒某某,在该房间窗户外一楼泥地上挡获企图跳楼逃避检查的岳某某、刘某某,在该房间客厅垃圾桶内查获一装有冰毒残渣的透明塑料袋。2019年3月27日6时许,民警又在四川省崇州市**镇**路**号院落内将涉毒人员崔某某挡获。后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岳某某出租房内查获的透明塑料袋内冰毒残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峰
检察官助理:钟娇莹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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