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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看守所。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4日13时许,在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路边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驾驶的奔腾牌SUV越野车内,岳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锡林郭勒盟公安局文件锡公发(2018)94号,关于指定管辖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的通知、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一份、扣押决定书,发还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强制隔离戒毒一份、现场检测报告书三份、情况说明三份;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人邵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份,现场指认笔录4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自己的汽车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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