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双城区**街道**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8日,岳某乙(另案处理)准备和其他农户签订土地转包协议,该村原承包户黎某某、张某某、张某乙不同意岳某乙的转包行为,便到村委会阻止岳某乙签订合同,张某某将该转包合同抢到手,被告人岳某某、岳某丙(另案处理)与张某某进行厮打,黎某某上前拉仗时被岳某乙殴打,岳某乙发现张某乙对现场进行录像时遂上前殴打张某乙。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对被害人黎某某、张某某、张某乙伤情鉴定,均为轻微伤。
2017年被害人吴某某(男,35岁)承包了“哈尔滨市双城区窄路面加宽项目工程”的部分施工任务,岳某乙(另案处理)向吴某某提出想承包该工程的人工部分,吴某某没有同意。吴某某组织工人在**村路段施工过程中抠错了路肩,但已经进行了回填。2017年9月18日8时许,岳某乙伙同岳某丙(另案处理)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前**屯至**林子屯中间的水泥路施工现场,以吴某某对该抠错路段的道路回填不平整为由阻止施工,岳某乙将施工用的发电机关闭,阻止现场工人施工,当吴某某与其理论时,岳某乙与吴某某发生撕打,后被在场的人拉开。岳某乙见被害人战某某(男,27岁)仍继续干活时,指使岳某丙进行阻止,岳某丙遂用锹把对其进行殴打,将战某某打伤。岳某乙又给其女儿岳某丙(另案处理)打电话称自己被人打了,让岳某丙过来,岳某丙接到电话后从家中拿了一根铁棍,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一起赶来现场,同时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岳某丁(另案处理)也来到现场,岳某某与岳某丙、李某某、岳某丁等人对躲在车内的吴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辱骂,李某某见吴某某在车内不出来还用手机录像,用岳某丙带来的铁棍将车的风挡玻璃砸碎,岳某乙、岳某丙、李某某等人又对另一名施工工人被害人张某某(男,31岁)进行踢打,将其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战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未构成残。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车辆前风挡玻璃价值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袁某某、范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岳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司法医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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