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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路**号,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00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于2017年3月5日期满。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5日22时许,付某某、杨某某与蔡某某在崇州市怀远镇9.9KTV唱歌时因琐事拉扯,并相约在KTV外面吵架、打架。当天晚上,饮酒后的被告人岳某某同在上述KTV唱歌,因接打电话便来到KTV外面,发现付某某等人在打架并在旁观看。此时被害人晏某某驾驶香槟色宝马车,搭乘饮酒后的被害人张某某驶过,岳某某站在路旁,挡住了晏某某驾驶车辆的行车路线。被害人晏某某、张某某将车窗按下表示让岳某某让一下路,岳某某便来到车前来说道:“你们算啥子嘛,我是崇州的岳某某,你们怀远哪个都不敢把我咋样”,被害人晏某某、张某某便下车与岳某某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岳某某将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拿出往晏某某的左侧腹部上捅了一刀,晏某某受伤后往巷子方向逃离,岳某某追赶几步没有追上。岳某某便返回宝马车处,被害人张某某抓住岳某某衣服用拳头给岳某某头部一拳,岳某某便用水果刀往张某某右前胸、左颈部捅了两刀。与被害人同行的胡某某、陈某某发现被害人晏某某、张某某受伤后便及时送往医治。岳某某后驾驶其途锐轿车往崇阳镇方向行驶,在元通镇桥车将作案水果刀扔到河里。后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岳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晏某某进行经济赔偿,获得两名被害人谅解。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岳某某自动到怀远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磊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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