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岳某某到被害人杨某某承包的凤台县**镇**一期搬迁工地,通过断电、阻拦挖掘机施工等方式滋扰、威胁杨某某等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产、生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初,被告人岳某某接连三次于上午9时许到**工地,辱骂、恐吓、阻拦李某某驾驶挖地基的挖掘机施工,累计造成挖掘机停工18小时,杨某某照常支付挖掘机工时费。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岳某某阻拦挖掘机施工给杨某某造成挖掘机误工损失为3960元。
2、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岳某某带着陈某某等人到**工地,岳某某让工人停工,并将工地总电闸断开,导致工地停工两个多小时,致多名工人无法工作。没隔几天,岳某某再次到工地找杨某某要求承包工程,在未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岳某某又再次将工地总电闸断开,导致工地停工两个多小时,致多名工人无法工作。
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岳某某到**工地,夺过工人手中的水管,浇灌工地堆放的未拆封的水泥,导致部分水泥结块硬化,无法使用,造成杨某某水泥损失600元。在此期间,岳某某曾阻拦过胡某某运送水泥进入工地的车辆。
4、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岳某某多次到**工地杨某某的办公室滋扰、威胁,声称要让工地停工等,杨某某被迫将原以15元/平方米价格承包给他人的四栋楼的外墙粉刷工程,分出两栋楼以18元/平方米价格给岳某某承包。为此,杨某某多支付20000余元工程款。
5、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岳某某为让**工地使用自己购买的防盗门和太阳能,阻拦他人安装防盗门、卸载太阳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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