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岳某某(曾用名:岳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8********,景颇族,专科文化程度,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岳某某通过其微信号账号Y88886666Y8建立了名为“QQQ劫财”的微信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设定赌博规则,在微信群内发布“猜字花”的题目,接受群内人员的下注,根据开奖结果进行赌博,将每期参赌人员下注的金额转入上家的微信账户,并从中抽取提成。
2020年3月30日,盈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岳某某抓获,并查获扣押其作案手机一部。归案后,被告人岳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98820****、1886923****。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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