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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开设赌场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周口市扶沟县,现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村**村**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至9月21日,温某某在岳某某等人代理的“诚信在线”网站赌博,岳某某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收取温某某赌资329400元,利用柴某某的帮助收取温某某赌资109800元。收款后帮助温某某上分,并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岳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柴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进行代理,拉拢不特定人员进行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忠

检察官助理:黄巍

2020929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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