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合肥市蜀山区**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孟某某(另案处理)租赁本市蜀山区通**小区**幢**室,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脑组织网络百家乐赌博,邀集参赌人员到该场所下注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岳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11月开始,经孟某某邀约多次带着百家乐网站账号、密码及赌资到该赌博场所内,为参赌人员在百家乐赌博网站下注赌博及现金结算。
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市蜀山区**小区**幢**室进行查处,查获当天抽头渔利的1045元,陈飞被当场抓获。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陈**、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
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文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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