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曾于2018年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罚款200元;于2020年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曾于2018年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罚款500元;于2020年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A2号楼下,由韩某某分工,被告人张某某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岳某某伙同韩某某在该楼3-10-1门口,由被告人岳某某敲门确认室内无人后,韩某某技术开锁入室。被告人岳某某伙同韩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衣柜内人民币10000元盗走。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与韩某某将赃款分赃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捕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晓旭
检察官助理 李品谦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