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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劳务派遣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大厅传达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纠纷,岳某某手持剪刀扎向范某某颈部、头部、肩部等部位,经诊断,范某某气管贯通伤,耳廓不全离断伤,面部、肩部皮肤裂伤,经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颈段气管贯通伤,构成重伤二级;颈前区缝合创长10.8cm,构成轻伤一级;外伤后纵膈气肿,构成轻伤一级;外伤后胸腔积气,构成轻伤二级;左耳廓缝合创累计长度达6.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左枕部缝合创,构成轻微伤;右面部缝合创,构成轻微伤;左肩后侧缝合创长1.5cm,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岳某某于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范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110报警电话录音、出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秦  腾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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