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家中饮酒后,与被害人其妻子车某某发生口角纠纷,持刀将车某某右后背捅伤。经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车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岳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源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被告人岳某某现被羁押于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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