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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故意伤害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市**乡**村**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沙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5日15时许,王某某酒后到被告人岳某某家中,两人因琐事发生打架,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岳某甲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案、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王某某、岳某某的损伤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花君

2020年2月6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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