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0时30分许,在磐石市**街**住宅楼**单元**楼**号屋门口,被告人岳某某因其妻子某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岳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刘某某的腹部、腿部捅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腹部外伤,膀胱破裂(手术治疗后),右大腿外伤,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抓获经过;2.户籍信息;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谅解书;5.情况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某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岳某某的录像光盘二张。
五、鉴定意见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88号鉴定书。
六、指认笔录
被害人刘某某辨认被告人岳某某的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