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住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村**号楼**单元**室。2000年11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2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岳某某因厌世,预谋杀害网友后再自杀。2018年11月初,岳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1999年11月生)。2018年11月16日20时许,岳某某将刘某某约至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村**号楼**单元**室的租住处,于22时许在床上用双手扼住刘某某颈部将其掐死,后将刘某某衣服脱光。作案后,岳某某自杀未遂返回临邑县老家,后在家人的劝说下于2018年11月21日凌晨电话报警投案。
经鉴定,刘某某符合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卡、身份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岳某甲、王某某、吕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岑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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