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岳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鲍某某(另案处理)租用榆关镇兴隆寨村吕某某位于村西窑地的大院,并于10月份非法开办该炼油厂,雇佣马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岳某某等人进行管理生产,进行非法炼油。2017年12月16日,该非法炼油厂被秦皇岛市环保局抚宁分局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涉案现场废白土,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I(易燃性,Ignitability)质量至少为14.99吨;2、涉案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ty),质量至少为123.23吨;3、涉案砖砌坑内的液体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且该坑不具备防渗功能。

2、2017年5月份,被告人岳某某租用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高丽铺村王某某的废弃厂房,开办非法炼油厂并试生产,将废渣倾倒在炼油厂东北侧的沟里,后被青龙县工商局查获停产。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倾倒在炼油厂东北侧的沟里油渣子(即废渣)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2、涉案废渣质量至少为11.75吨。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岳某某在网上联系生产遗留的废液,随后找到柴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将此废液违法储存在张家口市阳原县揣骨疃镇磁炮窑村的油罐内。5月22日夜间至23日凌晨,姜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半挂车到达磁炮窑村,在岳某某、柴某某的配合下,将30.97吨带有刺鼻性气味的液体导入段某某(另案处理)存放在此的废弃油罐内,后因废液味道太刺鼻,柴守明将其倾倒入磁炮窑村西南的沟里。经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阳原分局认定:揣骨疃镇磁炮窑环境污染案倾倒废液及污染后土壤属于危险废物。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8时许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某的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向土地倾倒有毒的危险废物,数量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占英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