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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5327011969****,汉族,大专文化,系**分局民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路**宾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9月2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6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退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退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云J3****号小型轿车,沿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8时26分,行驶至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中路与西门街交叉口时,撞倒过马路的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民警在现场查获。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岳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317.3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岳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岳某某所驾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在普洱市思茅区**路**宾馆候审

2.本案卷宗4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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