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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涉嫌盗窃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三部刑诉〔2021〕2号

岳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2014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2019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9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岳某某在德城区**路大纲快餐店内,盗窃该店老板顾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495元。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国宏信价格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岳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涛。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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