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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岳书宪岳某某,男,1960年12月6日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012060313372929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鄄城县旧城镇南庄002号鄄城县**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书宪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书宪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岳书宪岳某某私自从位于本村其儿子岳宗庆家南侧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所有的信号塔配电室接线,窃取电力供其承包的扶贫车间及他人使用,上述时间段内窃取电力共计8502度,共计价值人民币55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书、用电明细表等;2.现场勘验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鄄城县计量测试所出具的检定证书;4.证人证言:证人刘道华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书宪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书宪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书宪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书宪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岳书宪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旧城镇南庄002号鄄城县**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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