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岳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榆社县**镇**街**号。1991年4月7日因犯流氓罪被榆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岳某某将在榆社县**镇**村北桥附近将权属于自己的杨树无证砍伐,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杨树40株,消耗立木蓄积32.21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社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