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952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公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至11月27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超市(**店)内,分五次盗窃店内酱牛肉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34.3元。
被告人岳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宁
检察官助理:李静雯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在京暂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公寓);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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