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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7〕595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岳某某多次趁**乡***超市烟酒柜台无人之际盗窃放在柜台抽屉内的现金。依据超市内视频监控查实:5月13日至18日,被告人岳某某共实施盗窃行为15次,窃得现金合计为人民币3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及侦破报告等有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合计金额人民币35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张金峰

2017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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