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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村**屯,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室。2020年1月6日,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21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岳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某商场一楼某某专柜店,趁被害人都某某不备,盗窃一件白色某某牌中长款羽绒服。经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羽绒服价值人民币178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岳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某商场二楼某甲专柜店,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盗窃一件黑色TRT牌女款大衣。经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女款大衣价值人民币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材料等;2物证:涉案物品照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都某某、苏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商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天君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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