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初中,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1时许, 被告人岳某某路过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汉鑫雅园小区4号楼西侧时,发现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C8****大众汽车档位器旁放有现金10000元,随后偷偷找来钥匙打开副驾驶门,将现金盗走。次日被发现后将10000元归还。
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