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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号。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丰县**镇**街红绿灯东南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一辆银色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丰县价格认定和检测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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