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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9月1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转取保侯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通许县**路**网吧内,趁郭某某熟睡之机,使用郭某某手机微信扫描网吧二维收款码,支付230元钱供自己玩网络游戏。

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采取同样方法,使用郭某某手机支付宝向网吧支付600元钱供自己玩网络游戏,并向自己支付宝转账2400元钱。

被告人岳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到通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微信、支付宝转帐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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