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3051972********,初中毕业,洛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号楼**门**室。199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9年5月因犯盗窃、脱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欲将在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建设路口停放的一辆滴滴共享电动车盗走自用。当晚20时许,岳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豫C*****五菱货卡车将该共享电动车拉至洛阳市涧西区**村的洛阳市**有限公司内,并使用工具将电动车的电瓶撬出,发现无法拆除报警设备,不能骑后将该车丢弃在**村委会东侧墙边。
2019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又驾驶豫C*****五菱货卡车将停放在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建设路西北侧的一辆滴滴共享电动车盗走,并拉至洛阳市涧西区**村的洛阳市**有限公司内,使用工具将电动车的电瓶撬出,发现仍然无法拆除电动车报警设备,将该车丢弃在西环路旁。
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两辆滴滴共享电动车进行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55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岳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二0二0年六月一日
附:
1.侦查卷宗四册;
2.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