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5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6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岳某某进入太和县二郎乡集西村委会宫某某家中盗窃,被盗物品有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玉石、银器、毛主席纪念册、古钱币、灵芝。
2.2017年8月13日,岳某某进入太和县原墙镇西街村委会赵园自然村赵某某家中盗窃,被盗物品有3600元现金。
3.2017年12月4日,岳某某进入太和县原墙镇西街村委会郭庄村郭某某家中盗窃,被盗物品有2瓶茅台京玉酒、2瓶茅台迎宾酒、1个银镯子、四床被子、300现金。
4.2018年8月6日,岳某某进入太和县宫集镇宫大村委会崔某家中盗窃,被盗物品有首饰、玉石、古钱币。
5. 2018年10月4日,岳某某进入太和县坟台镇陶楼村委会陶某某家中盗窃,被盗物品有白酒、古币、笔记本电脑、被单。
6.2018年10月10日,岳某某进入太和县原墙镇名利村委会李某某家中盗窃,被盗物品有5个黄色元宝、1个黑色单肩包、1个玉石观音、1个黑皮包。
7.2018年10月11日,岳某某进入太和县坟台镇陶楼村委会赵某家中盗窃,被盗物品有6条玉溪烟、首饰、毛主席纪念章、古钱币。
8. 2018年10月11日,岳某某进入太和县坟台镇陶楼村委会陶某某家中盗窃,被盗物品有800元现金、金银首饰。
9.2018年10月14日,岳某某进入太和县坟台镇陶楼村委会宫某某家中盗窃,被盗物品有4100元现金、白酒、首饰、玉石、衣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岳某某家扣押的赃物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岳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指纹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等;
7.对郭某某家等盗窃现场的勘查笔录;
8.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武云斌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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