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4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47*********,汉族,文盲,现住新泰市**乡***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重大疾病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在新泰市**********负责门卫工作。2019年12月7日至8日,被告人岳某某趁*******工作人员周六周日休班的时候,雇佣他人将********院内、院外的50棵杨树、1棵梧桐树砍伐后出售并获利2600元。经新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的51棵杨树、梧桐树价值为4574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岳某某被新泰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新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工作人员周六周日休班的时候雇佣他人将*********院内、院外的51棵树木砍伐,鉴定价值为45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菅本茂
检察官助理:翟文茹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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