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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岳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原系章丘区****的员工。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岳某某借用被害人吕某某车辆时,发现吕某某的包在车内,遂从包内窃得吕某某工商银行卡,在银行ATM机取款共计15000元。

2020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岳某某遂请假返乡,至同年9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明水第一派出所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96624****);

2.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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