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该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站的进站大厅旋转门出口外的坡道上,趁被害人王某某(男,51岁,安徽省萧县人)熟睡之机,用右手从其裤子左后口袋内盗走人民币2700元及点钞券75张。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岳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赃款人民币790元及点钞券75张,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2700元现金及75张点钞券被盗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扣押的人民币及点钞券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岳某某处扣押人民币790元、点钞券75张,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3.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关于刻录光盘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岳某某实施盗窃的经过。
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岳某某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岳某某被抓获归案。
6.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岳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薛 峰
检察官助理:叶林秀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在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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