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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宿舍**栋**号。2014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岳某某于2020年7月份期间共盗窃两次,具体如下:1、2020年7月14日12时许,岳某某在邵阳市**医院发热门诊旁的工作休息室盗走被害人阳某某一台绿色华为nova7手机,此手机于2020年5月28日以2699元购买。2、2020年7月20日晚19时05分,岳某某在**路口一门店内收银台上盗走被害人徐某某一台绿色苹果11Pro手机,此手机于2020年5月3日以8799元钱购买。

经鉴定:被盗绿色苹果11Pro手机价值为7040元人民币,被盗绿色华为nova7手机价值为2160元人民,共计9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前科材料、监控截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勘笔录;7.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检察官助理:张忠良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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