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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9********,汉族,小学,农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于2006年04月27日,因盗窃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03月24日,因盗窃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07月18日,因侵犯隐私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07月06日,因盗窃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08月17日,因盗窃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05时许,被告人岳某某独自一人至通海县秀山街道大树社区六组董家营杨某某出租住的出租房门口处的路边,趁夜深无人之机,将杨某某摆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20元的黑红相间的王派牌TDT431Z型二轮电动车(车架号:084921843123092,电机号:RJ6720930180400070。)盗走后销赃挥霍,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二轮电动车还被害人杨某某。

2、2019年12月17日0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独自一人至通海县秀山街道六一社区三组新农村孙某甲家门口处,趁夜深无人之机,将孙某乙摆放在该处一辆价值人民币1150元的黑黄相间的东之牌悍将三代二轮电动车(车架号:LY2017040167,电机号:LY72V2017030714-C24)盗走后销赃挥霍,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二轮电动车还被害人孙某乙。

3、2019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独自一人至通海县秀山街道金山社区十一组二八街28号门口处,趁夜深无人之机,将郭某某摆放在该处一辆价值人民币580元的黑白相间的雅迪牌豪战二轮电动车(车架号:595121363404197,电机号:10ZW484731253AD456318C)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法院

检察员:赵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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