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小区一号楼前**超市内购物时,趁超市员工陈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5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材料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手机销售票据、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4.司法评估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岳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卓
2018年12月13日
附:
2.案卷证据和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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