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230303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鸡西市**区**村**组**号,现住址为高密市**村**房内。1996年2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两年;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2017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该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深夜至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岳某某步行至高密市**街道**村**村**村,采用砸汽车玻璃方式盗窃车内财物6次。具体如下:
1.砸破王某某停放在周阳一村自家“**美发”门头前面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车牌:鲁******)右前门玻璃,盗窃现金7000元;
2.砸破李某某停放在周阳一村自家“寿衣花圈纸扎”门头前的黑色东风牌轿车(车牌:鲁******)右前玻璃,未窃得财物;
3.砸破董某某停放在周阳四村自家西侧树林的蓝色雪佛兰乐风轿车(车牌:鲁******)右前门玻璃,盗窃两盒南京煊赫门香烟;
4.砸破唐某某停放在律家村公司门口的棕色东南DX7小型客车(车牌:鲁******)右前门玻璃,盗窃现金200元和两盒硬中华香烟;
5.砸破管某某停放在律家村自家门前的白色别克威郎轿车(车牌:鲁******)右前门玻璃,盗窃现金220元;
6.砸破臧某某停放在律家村自家门前的白色荣威小型客车(车牌:鲁******)右前门玻璃,盗窃现金20元;
2020年7月2日深夜至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岳某某步行至**镇,采用砸汽车玻璃方式盗窃车内财物5次,另外盗窃自行车一辆。具体如下:
1.从大门进入**镇新彪钣金厂院内,盗窃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自行车价值2926元。
2、砸破王某某停放在**镇商贸街柴北新村小区北侧门头房前的宝骏730面包车(车牌号:鲁******)右侧挡风玻璃,盗窃车内现金50元;
3.砸破王某某停放在**镇商贸街教管委培训基地门前的白色别克轿车(车牌号:鲁******),未盗得财物;
4.砸破孙某某停放在**镇龙河大道路北特色海鲜烩饼门口附近的大众途观越野车(车牌号:鲁******)右侧挡风玻璃,盗窃车内现金300元;
5.砸破刘某甲停放在**镇龙河大道路北特色海鲜烩饼门口附近的奇瑞白色越野车(车牌号:鲁******)右侧档风玻璃,盗窃车内现金50元;
6.砸破孙某乙停放在**镇龙河大道路北特色海鲜烩饼门口附近的昌河铃木棕色越野车(车牌号:鲁******)右侧挡风玻璃,盗窃车内现金100余元。
另经鉴定,被损毁的11辆汽车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物证;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岳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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