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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小区**室(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情节轻微,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6日再次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村(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3日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7********,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情节轻微,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岳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何某某、岳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何某某预谋后,在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与107国道交叉口红绿灯处,盗窃被害人冀某某衣服口袋内的华为mate9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85元。

2、2019年5月6日8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何某某预谋后,在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美尚鞋业门口地摊处,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衣服口袋内的vivoX20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18元。

3.2019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宽视界小区门口的卖玩具摊位处,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上衣口袋内的vivo23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冀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以上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岳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岳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岳某某前次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莉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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