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期间为2018年11月8日-2021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1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并补充起诉岳某某其它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岳某某以为被害人段某某办理辅警工作为由骗取段某某35588元。
2、2020年5月,岳某某以和被害人段某某购买四平市政府拍卖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29000元。
3、2020年6月13日,岳某某以为被害人于某某妻子及其父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于某某9510元;
4、2020年6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的奔腾牌汽车(奔腾x40,车牌号吉C*****)因未能及时偿还贷款被一汽金融公司收走,岳某某以其妻子马某某在4S店工作可以帮助刘某某提回车辆为由骗取刘某某23500元;
5、2020年6月30日,岳某某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初某某43500元;
6、2020年7月1日,岳某某以为被害人初某某办理辅警工作为由骗取段某某35000元;
7、2020年8月,岳某某在吉林省佳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吉A*****白色本田CRV一辆,谎称将此车卖给被害人饶某某,骗取被害人饶某某65500元;
8、2020年8月,岳某某以高息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5000元;
9、2020年8月12日,岳某某以为被害人丛某某购买二手车收取定金为由骗取丛某某3500元;
10、2020年8月17日,岳某某以收取干活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2000元;
11、2020年8月20日岳某某以为刘某乙女儿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3000元;
12、2020年8月19日,岳某某以为被害人李某甲丈夫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2000元。
13、2020年8月21日,岳某某以为被害人朱某某姐姐和姐夫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5500元。
14、2020年8月22日岳某某以为被害人李某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乙3250元。
综上,被告人岳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75848元,赃款予以挥霍,且多次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实施诈骗。
2020年8月27日,岳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刘某某、饶某某、段某某、初某某、赵某某、丛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朱某某、李某乙等人陈述,证人马某某、王某某、李某丙、丁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岳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2018)吉030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2018)吉0303刑初182号执行通知书;4.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5.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照片;6.岳某某实施诈骗所伪造的其他部分材料;
(四)鉴定意见:四发认字[2020]1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数额巨大,其中多次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岳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1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四东检刑检量建〔2021〕53号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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