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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3********,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因赌博需要用钱,伙同许某某(在逃)从“淮南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白色比亚迪越野车(户主为“淮南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身份证号码3404061968********,车牌号码:皖******)作为借款抵押物,许某某用“淮南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一张李某某居民身份证。2014年11月24日22时许,岳某某和许某某来到苏某某、吴某某经营的“**商贸有限公司”,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钱,要从苏某某处借款四万元现金,并用车进行抵押。苏某某在核实了车辆行驶证、车架号、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后,与冒充“李某某”的许某某签订了押车协议书,借款43900元(因之前岳某某欠苏某某3900元,经协商,岳某某与许某某同意从借款中扣除),苏某某、吴某某共同出资借款给岳某某和许某某43900元,实际交给岳某某四万元整。2015年1月5日,车主李某某在联系不到租车人岳某某后,通过车辆GPS查找到被岳某某租赁的比亚迪越野车,并将该车拖回公司。苏某某、吴某某发现车辆失踪,经核查车辆信息后得知该车车主李某某与被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李某某不是同一人,才发现被骗。岳某某、许某某二人在骗得苏某某、吴某某四万元钱款后,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游戏机房内,玩老虎机,将骗得的赃款挥霍一空。后岳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苏某某、吴某某经济损失,苏某某、吴某某对岳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车合同、押车协议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怀国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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