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唐山钢铁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3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岳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相识。2018年6月份,岳某某谎称给陈某某介绍卖门生意,以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三次骗取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2018年7月份,被告人岳某某谎称能够帮助陈某某女儿李某某调动工作,同样以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两次骗取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退赔陈某某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钱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文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电话1561285****,1561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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