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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性,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3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委**弄**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城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岳某某在陇川县**镇**村委会**组其家中,向尹某某贩卖人民币200元用藿香正气水瓶装着的两瓶毒品海洛因,计0.69克

2020年3月20日16时8分,被告人岳某某在川县**镇**村委会**组其家中被抓获,当场从岳某某穿着的裤子左侧裤兜里查获1瓶用藿香正气水瓶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有0.51克;从岳某某卧室的床上查获一袋用蓝色封口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有18.75克。

综上,被告人岳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共计:1.2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75克,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指定在陇川县**镇**村委**弄**组

2.卷宗1册、光盘4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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