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4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镇**街**里**栋**号。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2月16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3年8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岳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万柳桥北侧北京宝隆大厦楼前,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黄色晶体1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认定,现场起获的黄色晶体净重0.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岳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毒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六里桥派出所自接警情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约购录像、现场录像、称量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 勍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手机1部及吸毒工具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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