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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5年3月2日生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被逮捕,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岳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快递运输的方式从山西省太原市制毒人赵某某(已另案处理)处贩卖冰毒5克给山东省寿光市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后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人员发现并立案侦查,被告人岳某某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是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生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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